上海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
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标准根据本人工资和伤残等级计算。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补足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议:
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按照相关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应当保留好所有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证明材料,以便在申请赔偿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