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证应当在 当事人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
在办理离婚公证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并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如果双方约定办理财产公证,也需要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同意,才能进行财产公证,且财产分割以公证书为准。如果离婚前未能办理公证,对于财产分割将以法院判决为准。
建议在办理离婚公证前,先咨询当地的公证处或司法行政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完成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