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是指在 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其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追索全部债务,而普通合伙人之间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经营控制权,即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