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书证通常被认为具有比人证更强的证明力,原因如下:
客观性与稳定性:
书证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如合同、信件、报告等,它们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不易被篡改。
可验证性:
书证可以通过查阅、核对等方式进行验证,其内容清晰、明确,容易为法庭所接受。
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书证是正式的证据形式之一,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证在所有情况下都不重要。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书证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或者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时,证人的口头陈述和感受可能提供案件更直观的理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书证和人证的真实性、可信度以及证明力,以判断其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书证优先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它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
证人证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如证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证人的陈述经过质证等。
如果书证无法提供原件,而只能提供复印件,且无法与原件核对,那么其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书证和人证的证明力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