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资产划转
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资产划转也可以免征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
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