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具有以下效力:
强制性:
生效判决内容立即执行,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也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稳定性:
判决一经生效,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如果判决确有错误,必须依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排他性:
判决生效后,在未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就同一事实作出其他裁判,当事人也不能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行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人具有拘束力:
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具有约束某一个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效力,不仅限于双方当事人,法院及社会也会受到拘束。
对物的确定力:
生效的判决书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物进行了定论后,双方当事人不能对该物进行争执不休,法院也不得随意改变物的归属。
执行力:
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对物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仅适用于给付判决。
不可争议效力:
对于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争议而提起上诉,法院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
排除效力:
生效判决具有排除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新起诉和法院对同一案件重新审理的效力。
这些效力共同构成了生效判决的法律约束力,确保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