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包含以下内容:
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代理:
这包括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如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以及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例如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事务代理:
这涉及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旨在促进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发展。
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事务代理:
包括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价值不大的动产事项。
夫妻约定的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某些日常家事由一方代理另一方行使。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如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如订立演出合同、收养子女)和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如不动产的处置、大额家庭财产处置),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家事代理权的功能:
家事代理权是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和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
综上所述,家事代理权涵盖了夫妻因家庭日常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包括日常生活需要、家庭和成员发展、动产处分、夫妻约定代理以及法律依据和限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