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当事人可以包括以下几类:
场所的所有者: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45条第1项,场所的所有者作为火灾事故当事人,消防救援部门需要向其发放《火灾事故认定书》,并可能接受其提起的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复核申请。
出租者:
出租者将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若火灾发生,出租者也可能被视为当事人。
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若火灾发生,管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使用人:
使用人在场所内使用相关设备或物品,若因使用不当引发火灾,使用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者:
火灾中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个人或单位,他们是火灾事故的受害者,也是当事人。
产品的生产商:
若火灾是由某种产品引起的,该产品的生产商需承担相应责任。
服务的提供商:
若火灾是由某种服务引起的,提供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涉案犯罪嫌疑人:
在特定火灾事故中,如存在犯罪行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会成为火灾当事人。
过失引起火灾的人:
如违规使用电器、违规操作设备等导致火灾,此类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扑救火灾的医务人员:
在火灾中积极参与扑救的人员,虽然他们可能不是火灾的直接当事人,但他们的行为可能构成对火灾的积极应对,不应被视为责任方。
综上所述,火灾当事人可以涵盖场所所有者、出租者、管理人、使用人、受害者、产品生产商、服务提供商、涉案犯罪嫌疑人、过失引起火灾的人以及参与扑救的医务人员等多个角色。具体哪些人属于当事人,需根据火灾发生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