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排放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总氮、氨氮、总磷的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5mg/L、10mg/L、0.5mg/L。
重金属如铅、镉、铬(六价)、汞、铜、锌、镍的排放标准分别为≤0.1mg/L、≤0.1mg/L、≤0.05mg/L、≤0.005mg/L、≤1.0mg/L、≤1.0mg/L、≤1.0mg/L。
pH值应在6-9之间。
行业排放标准
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如《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10项常规污染物、18项特征污染物和1项综合毒性指标。
地方排放标准
部分省、直辖市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水体污染控制需要,可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标数,但不能减少;可以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不能降低。
其他相关标准
浓度标准规定了排出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最高浓度限值。
总量控制标准是以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适的水体环境容量为依据而设定的。
这些标准共同构成了我国废水排放的法规体系,旨在保护水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确保废水排放达到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