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违规要素
违纪行为必须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具体包括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
有责要素
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责任能力和惩戒效果等各种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具体包括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目的与动机等。
行为的违纪性
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必须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既涉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层面,也涉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道德层面。
行为的危害性
违纪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可以是实际造成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影响。
事由法定性
违纪行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由,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纪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要件
主要体现为故意或过失。故意违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纪律规定,仍然积极实施;过失违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纪律规定,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要件
违纪行为侵犯的是特定的纪律秩序或公共利益等。不同类型的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这是区分不同违纪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客观方面要件
即违纪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实施了违反纪律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该职责,导致了违纪结果的发生。
只有当党员的行为同时具备上述要素,且不具备排除违规和责任的正当理由时,才可认定构成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