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建的部门主要 取决于违建的类型和具体情况: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对于《城乡规划法》中明确查处主体为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案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为查处违建的绝对主力。他们负责根据乡镇街道的来函复函答复专业性事实和问题,如涉案建筑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但不再负责出具任何对外产生效力的行政决定。此类案件的复议被申请人和诉讼被告基本确定为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退居二线的势头。
城市综合执法局
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拆违建,但在拆违建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综合执法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违建拆除归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但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他们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参与违建拆除工作,通常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他们负责执行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
建议
明确违建类型:首先需要明确违建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违建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咨询相关部门:如果不确定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可以先咨询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法律途径:如果遇到违建拆除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