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合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
法律保留: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符合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干预或不必要的损害。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程序和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如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以确保公正性。
高效便民原则
效率优先: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
便民利民:行政机关应当简化行政程序,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民众。
诚实守信原则
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信赖保护:行政机关应当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非因法定事由且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权责统一原则
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指导和规范了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