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独占实施许可:
只有被许可人可以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独立地针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
排他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可以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不能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和专利权人共同针对专利侵权起诉,或在专利权人怠于起诉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权人可以授予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获得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后,才能针对专利侵权提起诉讼。
制造许可:
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制造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
使用许可:
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
销售许可:
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销售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
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项下的专利技术。
开放许可:
专利权人自愿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予以公告。他人需实施该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可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分许可:
原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经许可方的事先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同样的许可内容再次转许可给第三方实施。
这些许可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并且应在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各项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