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依法成立的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章程制定管理制度,自主作出管理决策,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教育政策、教学计划和大纲,自主组织教学活动,包括课程安排、教学进度、教材选用等。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自主招收学生,并进行选拔。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的入学、注册、考勤、奖励和处分等进行管理。
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有权向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
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并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奖励或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有权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确保教学和其他活动的正常进行。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干涉:
学校有权拒绝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涉,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招生、奖惩等方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培养合格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