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证明的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提交收养申请书 :收养人需要填写收养申请书,说明收养弃婴的原因和相关情况。
提供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收养人本人的婚姻状况、子女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捡拾弃婴的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捡拾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并接受公安部门的询问。
确认与审核
捡拾弃婴的地点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需要确认捡拾事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需要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持上述所有证明及材料,到弃婴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部门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公告与等待
民政部门在公告期满后,若无找到生父母,将向区县公安机关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并办理落户手续。
通过以上步骤,收养人可以完成弃婴证明的办理,并最终合法收养弃婴。建议在整个过程中,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确保手续的完整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