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基金托管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机构性质 :基金托管人应当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的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行业信誉。
资格要求
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责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遵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行为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监管与处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违反规定或存在重大失误的,可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独立、安全、高效地履行其职责,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作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