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需要遵循以下手续和条件:
催告程序
行政机关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
催告应包含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拆迁方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材料,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审查后,如认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会作出强制拆迁的裁定书。
执行前的准备
提交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等。
提供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货币补偿资金证明等。
实施拆除
在实施拆除前,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并在现场进行证据保全。
执行人员应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强制执行过程中,需对财物进行清点、清单,并确保其安全。
拆除后的处理
强制执行后的房屋应由裁决机关接收。
如遇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情况,行政机关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以上步骤和条件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强制拆除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