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这包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必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相关目录和标准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相应的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所需费用由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他们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若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相关费用可能由个人承担。
这些费用报销的前提是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需要经过工伤行政部门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