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般代理
指律师在诉讼程序问题上代理当事人,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
代理权限限于诉讼程序问题,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表态。
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
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
包括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
风险代理
是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垫付。
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如果败诉或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则按约定比例支付。
半风险代理
结合了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特点,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余部分按风险代理计算。
非风险代理
在非风险代理方式下,律师在介入清收委托人债权债务前,委托人按照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向律师支付律师费用。
其他代理方式
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这些代理方式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或法院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以上代理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事务和当事人的需求。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代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