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包括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等。
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闷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等。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包括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虐待,遗弃,强迫交易,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等。
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
包括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住宿旅客带人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违法承接典当物品,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等。
这些案件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治安处罚可能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