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是指除了常规的收入项目外,由税法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
这些属于企业或个人因资产或股权产生的收益。
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
这些属于知识产权的转让或使用所产生的收益。
营业外收益:
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将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原受让价款和开发费用后的差额:
这是特定情形下的收益,需要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取得的净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所取得的净收益:
这些收益应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票交易所发生的记功损失:
可以冲减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间对其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
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个期收入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这部分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转让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偿受赠他人房屋所得: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所取得的所得。
股票期权所得:
员工因被授予股票期权而取得的收益。
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所得:
因终止劳动合同从雇主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
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个人因特定原因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
个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报酬:
个人因提供担保而获得的报酬。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所得: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指除上述明确列出的所得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需要征税的所得。
这些所得项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