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是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此外,如果土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简单来说,闲置土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动工开发:
拿地后一年内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开发进度不足:
已动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超过一年。
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对于闲置土地,政府通常会采取一定的处置措施,如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