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 应当将这些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在公示期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到现场进行说明解释,并且对于被征收人反映的错估和遗漏部分,应当现场记录并报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和完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