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窜标主要依据以下标准和情形:
损害利益:
串标行为损害了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中标金额: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
非法手段: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投标活动。
重复违法: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再次串通投标。
其他严重情节:
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制作雷同文件:
筛查发现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评分异常:
计算汇总各项评分时辅助评审专家发现评分异常,视为围标串标。
全程留痕:
电子招投标平台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能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发现问题即视为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存在明显的一致性或规律性变化。
技术方案相似:
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的相似性。
交流协调行为:
投标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交流或协调行为,如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频繁联系或在开标前聚集。
信息泄露: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标底泄露: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价格操纵: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文件篡改: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谋取中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
根据以上标准和情形,可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窜标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