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期结束后,党员应当 提交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具体步骤如下:
提交申请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需向所在党支部提交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
考察与公示
党支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
考察认为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制作《关于拟恢复XXX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并在所在单位、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召开支部大会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
党员在大会上应如实汇报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并在表决时回避。
形成决议并上报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将相关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
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
审议与决定
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作出《关于恢复XXX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如果认为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则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建议: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应积极改正错误,认真反思,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恢复党员权利。
党支部和基层党委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恢复党员权利手续,确保公正、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