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行为是指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单独加害行为相对应,具有以下特征:
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须为两人以上。这意味着单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须具有共同过错。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共同加害行为须具有关联性。各个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共同加害行为须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这意味着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个损害,而不是分别导致不同的损害。
共同加害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示例
例如,甲和乙共同故意打伤丙,导致丙人身受损。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他们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加害行为,导致丙的人身伤害,因此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