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结束后,进行工伤鉴定的步骤如下:
医疗终结后申请
工伤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准备相关材料
工伤职工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工伤认定书》或单位开具的工伤证明;
身份证原件;
相关的工伤诊断资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X光、CT等检验资料。
提交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鉴定机构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组织鉴定。如果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委员会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专家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健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鉴定组会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并结合医疗诊断的情况,依据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并给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领取鉴定结果
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单位劳资人员可以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复查鉴定
如果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以上步骤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各地要求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相关鉴定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