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黑校车”的步骤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扣留车辆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该机动车。
罚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
不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500元罚款。
其他处罚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等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校车超员超速违法行为纳入刑法约束,违者处拘役,并处罚金。
建议: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黑校车”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学校和家长应坚决抵制乘坐“黑校车”,选择合法、安全的交通方式。
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