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行为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医疗保险方面
虚假就医:未生病却伪造病历、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报销。
冒用他人医保卡:使用他人医保卡进行就医和报销。
车险方面
故意制造事故:车主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故意制造车辆碰撞等事故,伪造现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夸大损失程度: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夸大车辆的损坏程度和维修费用。
工伤保险方面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其他方面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具体案例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盗刷和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
参保人员的伪造医疗服务票据,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不属于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待遇手续,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对其他投保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投保,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