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步骤和所需材料如下:
申请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在网上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完成保全申请并缴纳保全费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房产抵押等。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申请条件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
申请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具体内容和理由、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等。
证据材料:如合同、发票、账单等,证明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和被申请人存在财产损失的事实。
财产保全担保材料:如现金存款证明、银行保函、房产抵押证明等。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法院裁定与执行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如有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步骤和材料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