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一水泥公司员工被公司辞退。随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其请求。公司表示不服,随后上诉至人民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
4月9日,九派新闻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总结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特筛选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发布,其中包括了上述案例。

资料图。 图/视觉中国
上述水泥公司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该公司通勤车的行驶路线并不经过上述员工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无客车直达公司所在地,因此,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郎某开始驾驶摩托车上下班。
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
郎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水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了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该水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于是判决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醒,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派新闻记者 彭茸雯
编辑 万璇 李杨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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