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的拆迁安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宅基地安置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占耕地的情况下,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拆迁户进行集中安置或由拆迁户自行安置。
自行安置补助标准按合法主房(住房+厨房)占地面积给予600元/㎡的补偿。
坟墓安置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南康段(规划区范围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
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房屋安置
安置房户型包括二室一厅(约60平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米)、三室二厅(约120平米)、四室二厅(约140平米)等四种,选房顺序按弃房验收时间先后顺序。
人均不足35平米的,按照人均35平米计算;人均35——60平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人均超过60平米的,按人均60平米进行安置。
无住宅房屋,不予安置。以下情形,每户可增加35平方米安置面积:已婚夫妻未生育的,达到法定年龄未婚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女儿并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市、县级人民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补偿给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补偿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均由相应的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拆迁合法主房(住房+厨房)建筑面积以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特殊补助
对具备审批手续企业的变压器、锅炉给予搬迁费补助:变压器3万元/台,5吨以下锅炉4000元/台、5吨以上锅炉6000元/台。
房票安置
为加快推进城市建设,适应新形势下房屋安置的硬性要求,南康区推行房票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