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终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清偿债务
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债务,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和第21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
如果支付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无法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支付令的撤销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终结督促程序。
建议
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前,应确保债务人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支付令能够及时送达。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仔细核对债务情况,如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及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根据情况转入诉讼程序。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督促程序能够合法、有效地终结,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