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断政府信息,可以依据以下步骤和原则:
明确政府信息的定义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判断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信息产生过程:信息必须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例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但刑事司法案件信息则不属于。
信息形式:信息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如文件、报告、数据库等。
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关,而不包括内部管理、过程性信息或历史信息,除非这些信息对外部有直接约束力。
审查信息的存在性
政府信息存在是指信息已经客观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法院在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时,不会基于推定,而应基于信息的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通常包括检查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积极的检索和查找义务。
排除不公开的情形
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通常不予公开,除非这些信息对外部有直接约束力。
过程性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秘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