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律称为“国法”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用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普遍约束力: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无论是公民还是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即国家可以通过军队、警察等手段来保证法律得到贯彻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平正义。
文化传承:
法律不仅是社会规范的体现,还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背景,是国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将法律称为“国法”是因为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且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同时,法律也是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