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和再审都是指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但它们在法律概念、程序对象、审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概念不同
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不得上诉或抗诉。
程序对象不同
重审:针对的是上诉案件,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的案件尚未生效。
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法院判决或裁定已经执行完毕,发现存在错误需要纠正。再审的案件已经生效,再审的目的是纠正已经生效但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审理程序不同
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针对重审判决提起上诉。
再审:根据原审案件的性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原来是第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不得上诉或抗诉。
法律依据不同
重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总结:
重审和再审虽然都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但它们在概念、程序对象、审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重审主要针对上诉案件,未生效的判决,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主要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进行,且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