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则按该决定书所载明的期限履行;如果期限短于15日,则按15日履行。
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总结:
1. 一般情况下,罚款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2. 如果罚款期限不是15日,则按决定书所载期限履行。
3.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但需在缴纳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