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村民委员会
性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职能: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城市居民委员会
性质: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
职能: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提出要求。
村经济合作社
性质:村民自愿联合的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发展农村社会主义经济。
村民理事会
性质:村民自治组织的一部分,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
村妇女代表委员会
性质:村民自治组织的一部分,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村民兵连
性质:村民自治组织的一部分,负责村民的军事事务。
村民小组
性质: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小组,负责具体村务工作。
这些组织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别发挥着自治和自我管理的作用,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通过这些组织,居民能够直接参与村务和社区事务的管理,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