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通知家属或单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的期限与看管
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五日以下,自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之日起计算。拘留当日计算为一日。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时,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实践中一般移交当地拘留所看管。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拘留决定书应写明被拘留人的详细信息及拘留原因,报请院长批准后制作,并及时送达被拘留人及其家属。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知情权、申辩权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