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应当 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具体流程如下:
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由该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上级检察院受理与移交
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抗诉书的制作与提交
抗诉由检察院的公诉科负责制作抗诉书,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对象
抗诉书应向 上一级法院提出,即二审法院。
抗诉的法定情形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总结: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其流程包括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等步骤。抗诉的对象为上一级法院,且必须符合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