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包括: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取得赔偿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退休人员有生活保障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保护权: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