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直播连麦时骂人,直播发布者被判构成帮助侵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7 20:55:00    

直播连麦如今很是常见,但直播连麦时骂人还甚是少见。网友在直播连麦时骂人,直播发布者有责任吗?

广州互联网法院今天(4月7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直播间连麦吐槽、骂人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直播发布者因对连麦网友的叫骂“不作为”且对叫骂言论进行肯定和鼓励,被判构成帮助侵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是某平台的知名博主。在某明星热点事件中,王某与吴某“分站两队”。应观众之邀,李某在公开直播时单独向王某发起连麦。在连麦过程中,王某针对吴某发表大量人身攻击言论,吸引2000多名观众在线观看,实时弹幕2万多条。

在长达20分钟的连麦期间,李某未对王某及观众的言行加以制止,并在王某发言结束后对其进行回应称“感谢发声”“骂得挺爽的”等。

对此,吴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分别起诉王某和李某。其中,针对王某的案涉直播名誉侵权行为及在其他社交平台的另一侵权行为,法院已在另外的案件中判决王某应向吴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对于李某,吴某在本案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平台账号公开道歉并置顶不少于30日、李某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000元、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李某辩称,首先,直播管理系平台责任,直播时未收到平台的任何违规提醒;其次,直播时其多次强调个人言论自负其责,已在合理界限内尽到管理义务,自己也未参与侮辱、谩骂吴某;再次,其与王某素不相识,未对其不当言论提供任何帮助、引导,不构成侵权。

那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吴某名誉权的侵害?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对直播间言论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其不作为违反了该项义务。尽管吴某名誉权受损的行为由王某直接实施,但李某作为案涉直播活动的组织者和发布者全程围观,在王某及直播间观众针对吴某持续发表不文明言论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其主观上具有名誉侵权的故意。

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李某未予制止,还对侵权言论进行肯定和鼓励,构成帮助侵权。李某除为王某的侵权行为提供连麦发言场所外,还在王某发言结束后回应称“感谢发声”“骂得挺爽的”,本质上是对王某侵权行为的肯定和鼓励,客观上构成对王某实施侵权行为的帮助,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某未参与王某在另一平台的名誉侵权行为,法院酌情确定李某对王某赔偿责任的一半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据此判决:李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平台账号置顶发布对吴某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保留时间不少于十五日,且不得设置观看限制。如李某拒不承担或者因注销账号等原因不能履行前述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李某负担;李某对王某(已另案处理)应向吴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的1500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问:网络直播发布者的管理职责与注意义务有哪些?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邓毅君介绍,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可见,直播发布者作为网络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直播发布者又非一般的网络用户,享有平台设定的管理权限,对直播间负有管理职责,具体而言,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管理,确保直播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二是行为管理,直播间用户(包括观众及参与直播活动的嘉宾等)在直播、观播及互动过程中(如发布评论、弹幕等)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的,应当及时制止或阻断。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邓毅君指出,本案中,李某应直播观众之邀发起连麦,连麦者在长达20分钟内持续发言,吸引2000多名观众在线观看,实时弹幕2万多条,实质上是组织连麦者与2000多名观众进行实时互动,具有该法律条文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李某作为直播发布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直播间环境的注意义务。

邓毅君表示,直播发布者通过直播平台向连麦用户提供了互动的平台和机会,应对连麦用户在其提供场所(即直播间)内的言行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断开连麦链接、禁言等。如果连麦用户在直播过程中发表了侵权言论,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直播发布者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当及时断开连麦链接、关闭直播间,阻断侵权行为,避免承担民事责任。

二问:网络直播发布者与微信群主管理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邓毅君介绍,互联网不断发展,诸如微信群、直播间、论坛、超话这样的互联网“社区”越来越多,相关管理者或经营者都需要承担相应职责,确保社区内的信息合法、合规,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取决于“社区”的性质、用户规模和内容类型等,管理责任或注意义务有所差别。

比如,基于微信群存续周期较长、群内信息可逐步积累、成员可异步互动等使用特点,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只要群主在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通过言语劝阻、警告、禁言或移出群聊等方式加以制止,就应当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相比之下,网络直播活动具有限时发起、内容即时、观众实时互动的特点,且网络直播的内容与互动形式更加多样、观众进出相对自由,要求直播发布者对直播间言行进行实时管理,因而负有较高的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与此相应,直播平台往往也为其提供更强大的管理工具,如弹幕过滤、观众禁言等。”邓毅君说。

邓毅君提醒,网络直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交和文化传播方式。直播发布者作为直播活动的核心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直播活动实施侵权行为,除此之外还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发挥正向的社会引导作用,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文 |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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