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定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约定条件
房屋设施设备齐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屋内应配备齐全的设施设备,如门窗、水电设施、燃气设施、电梯等,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和质量标准。
小区配套设施完善:包括道路、绿化、停车位、垃圾处理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这些设施应能正常使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功能要求。
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这两份文件,其中应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其他相关条件
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计量装置已配置完毕。
公共服务设施建成: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共用设施设备取得合格证书: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需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安全隔离设施:同一住宅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
技术资料完整: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应完整齐全。
综上所述,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条件。法定条件主要涉及竣工验收和备案,而约定条件则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具体细化。此外,交付时还需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文件和基础生活设施,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居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