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国家机关和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此外,一些特定的场所也应当悬挂国徽,包括:
北京天安门城楼;
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以体现其作为国家和民族象征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