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并且这种效
  • 省通知主要属于 具体行政行为或 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省政府或其部门(包括省人社厅)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三个区别:调整的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能否反复适用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本次处理有效,抽象行政行为则可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