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组织器官结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且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情形可认定为轻伤:
颅脑损伤
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²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²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面部损伤
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²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²以上。
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耳廓损伤
一侧耳廓面积损伤30%以上。
牙齿损伤
牙齿脱落4枚以上。
其他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
单纯性眼眶骨折。
泪腺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结构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