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检查权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权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权
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建议权
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
技术调查权
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能时,可以采取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在内的多种措施。
强制权
监察委有权采取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一系列措施。
这些权限确保监察机关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被调查人的情况,并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便进行有效的监察和处置。监察委的设立和运行,旨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