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
申请条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书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院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