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不含糊不清,以便受要约人能够准确理解要约人的意图和合同条款。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
要约必须明确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意接受该承诺并受其约束。这意味着要约人必须放弃对合同是否成立的最终决定权。
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发出者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约可以是本人发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发出。
向希望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如悬赏广告中的情况)。
具有缔约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受要约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单纯的事实行为不属于要约。
必须以明示方式发出:
要约必须以明确、可以外界知悉的方式发出,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接收到要约信息。
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实际送达给受要约人,否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要约的合法性基础,确保了要约能够有效地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要约的发出和接受都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条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