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早就投入使用了,但我们负责的基桩检测项目部分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日前,江西中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杰”)的曾华(化名)向江西营商“营商帮办”平台反映,该公司2019年在樟树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承接的基桩检测业务,因现场施工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近一倍。他们持续与樟树市城镇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城投”)沟通协商,但增加工程量对应的项目款至今未落实。
对此,樟树城投回应称,确实存在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但相关金额未按程序申报。关于具体解决方案,樟树城投表示,希望对方“可以前往公司当面商谈”。
文/邹佳贝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阳
检测公司
基桩检测工程量增加了将近一倍
据曾华介绍,2019年其所在公司中标了樟树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中的基桩检测项目,并于2021年6月完成全部检测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检测内容增加了试验桩、工程桩等项目,检测总量超出招标工程数量的96.46%。
“例如试验桩,按规范要求检测3根即可,但实际检测了5根;正常情况下转场1—2次即可,但实际转场了7次。”曾华表示,应业主要求,公司还额外委托第三方进行了32根桩基的大应变检测,该检测本不在招标范围内,但因工程需要仍予以执行。
针对此类情况,曾华整理形成了《江西樟树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及污水处理站工程基桩检测工程量增量情况说明》,详细列明了各项增量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对应的数量、单价。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相关基桩检测工程量统计表、确认表及污水站基桩检测工程量统计表上,均有施工方、监理方和建设方的签字盖章确认。
据曾华核算,增加的工程量按招标文件计价标准计算,增量费用共计43万余元。自2021年6月项目结束后,江西中杰多次向业主方——樟树城投催讨该笔款项,但对方至今未予以结算。
樟树城投
合同内金额已付清 增补金额未按程序申报
今年1月21日,通过“营商帮办”栏目转办,樟树城投回复称,基桩检测项目合同内的金额已全部付清。
对于曾华提及的43万余元,樟树城投表示,该款项不属于合同约定金额,且为江西中杰单方面提出的增补金额,未按程序申报。樟树城投称:“公司项目负责人已多次主动沟通,但对方始终拒绝调整报价,且未提供增补工程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公司无法认可该笔费用。”
针对樟树城投的回应,曾华表示,超出的工程量是应樟树城投(建设单位)要求实施的,其对内部资金申报流程并不知情。“工程完成后才以未申报为由拒付,这不合理。”他强调,“施工方、监理方及建设方均已签字确认工程量,单价也严格遵循招标文件。樟树城投的做法欠妥,现在反倒成了我们求他们付款。”
记者调查
樟树城投称增量工程存在 检测公司可前往面谈协商
今年2月底,樟树城投针对此事再次作出书面回复称:“根据合同约定,最终检测工作量应以质检管理部门核定的检测方案为准。检测过程中如需增减工作量或修改检测工作,检测人应向发包人提出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然而实际情况是,检测人在实际检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既未提交检测方案,也未办理变更手续,仅在完工后提供了检测量确认书”。樟树城投强调,该确认书“仅为对实际检测量的确认,并未明确费用调整,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
樟树城投指出,根据合同要求,“超出检测工程量需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检测”,但检测人“未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即进行了超量检测”。因此,发包人认为其“有权拒绝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用”。
日前,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樟树城投项目部相关负责人胡媛。她表示,检测方在进行前期报备工作时仅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只能证明增量工程的存在,但无法通过正式审批流程”。当被问及后期是否可以完善报备手续时,胡媛回应称:“可以前往公司进行面谈协商。”
律师说法
若发包方示意施工则视为认可 超出原合同约定工程量
对此,省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江西骏马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马诗勇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马诗勇认为,对于增加如此“巨量”的工程,检测方前期与建设单位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尤为重要。为确保工程款权益,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量变更,乙方必须与甲方、监理单位共同签署书面签证文件,并加盖公章。若缺乏书面签证等文件证明工程量变化,则应查找与发包方的往来记录、函件、会议纪要等材料,或由知悉工程量增加的监理、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提供证明,以证实增加的工程量已获发包方同意或认可。
与此同时,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良欢表示,在建项目增减工程量属于常见情况,关键在于樟树城投及江西中杰是否就增加的工程量数量及费用作出书面或口头约定。若发包方示意施工,且工程量明显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则应视为发包方知情并予以认可。